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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取得农产品抵扣凭证,如何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勾选抵扣?答:不同的农产品抵扣凭证在税务数字账户中操作是不一致的,有一部分农产品抵扣凭证需要预先处理,有些则不需要。按是否需预先处理分类情况如下:
一、通过电子税务局开具的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农产品收购发票及从一般纳税人处取得9%的专用发票、海关缴款书,无需预先处理,在【抵扣勾选】-【发票】/【抵扣勾选】-【海关缴款书】模块进行勾选。
特殊情形:如取得税务机关代开的农产品发票,需要先进行补录操作,再进行勾选。在【抵扣勾选】-【发票】下方,点击【代开农产品发票录入】-【添加行】,纳税人只需要输入发票代码、发票号码即可。系统自动带出发票相关信息后,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农产品部分票面金额、农产品部分票面税额。允许纳税人根据票面金额、9%扣除率,自主填报有效抵扣税额。提交成功后相关发票信息就进入【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对该发票进行勾选操作。
二、对于一些特殊抵扣凭证,无法直接从票面识别需要抵扣的税额,故要先进行一些预先处理,确认可抵扣的税额后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进行勾选。
(一)如取得税控系统开具的自产农产品增值税普通发票需要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模块进行预先处理。纳税人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提交后该发票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以进行勾选抵扣。
(二)如取得从小规模纳税人处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农产品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在【待处理农产品发票】-【从小规模处购进的3%农产品专票】进行预先处理,系统会提示可以按照9%抵扣的适用情形。具体操作同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类似,提交成功后在【抵扣勾选】-【发票】模块可以进行勾选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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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产品进项在增值税申报表中如何申报?答:在税务数字账户中完成勾选抵扣操作后,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统计确认】进行抵扣勾选统计确认操作,再进行增值税申报。在《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附列资料(二)》(以下简称《附列资料二》),相应栏次填写进项金额,主表会自动带入相应数据。
(1)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自产农产品销售发票按9%扣除率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2)代开3%农产品专票按9%抵扣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
(3)9%专用发票,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2栏;
(4)3%专用发票按扣除率9%计算抵扣的,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6栏;若按票面税额抵扣填入第2栏;
(5)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可抵扣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5栏。
(6)已进行“加计扣除勾选”对应的税额,填入《附列资料二》第8a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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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纳税人销售自产农产品已开具数电发票(普票),受票方在全量发票查询模块可以查到,但在抵扣类勾选模块、不抵扣勾选模块中均查询不到,是什么原因?答:请核实发票是否有“自产农产品销售”特定业务标签。如无标签,需按以下步骤重新开具: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我要办税】-【发票使用】-【蓝字发票开具】,选择【立即开票】功能模块后,需在弹出界面中选择“特定业务”中的“自产农产品销售”。
注意:纳税人需要完成自产自销农产品的身份归类,归类后方能开具带有“自产农产品销售”特定业务标签的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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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税务数字账户中进行发票抵扣勾选确认后,未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可否撤销?答:可以。若纳税人需对“已勾选(抵扣)”发票的状态进行调整,只需选中“已勾选(抵扣)”的发票,点击【撤销勾选】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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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农产品抵扣凭证加计扣除勾选需要做哪些操作呢?答:对于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只有已归类为农产品深加工企业才能使用该模块,且当月归类,次月生效。对于农产品深加工企业,在实际生产领用时,可加计扣除1%。具体操作如下: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点击【农产品加计扣除勾选】-【发票】/【海关缴款书】,“勾选状态”选择【未勾选】,根据需要输入或选择相关查询条件,点击【查询】。
(2)如可加计扣除,在“是否用于增值税加计扣除”栏次,选择【用于加计】,填写【本次加计扣除税额】,点击【提交勾选】,根据提示信息核对数据,如无误,点击【确定】,即完成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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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如何进行勾选抵扣?答:取得双抬头(缴款单位名称注明两家企业名称)海关缴款书、无法清分下发或对清分结果有异议的单抬头(缴款单位仅注明一家企业名称)海关缴款书,需要先进行以下操作:
(1)登录电子税务局,点击【发票业务】-【海关缴款书采集】,点击【手动录入】按钮,在弹出“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对话框中录入海关缴款书信息,或点击【清单导入】,下载批量导入文件模板,在模板中填写需要导入的海关缴款书信息后保存,点击【清单导入】,选择已填写的清单文件,再点击【打开】进行批量导入。
(2)海关缴款书采集保存后系统将自动发起稽核比对,稽核比对结果为“不符”“缺联”“重号”的,可通过【申请核对】提交审核。
对无需采集录入或已采集录入并稽核比对结果为“相符”的海关缴款书,点击【发票业务】-【发票勾选确认】-【抵扣类勾选】,选择【海关缴款书】,将勾选状态选为“未勾选”,选择“填发日期(起)”“填发日期(止)”,点击【查询】,在勾选操作区进行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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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京市税务局
审核:江苏省税务局货物和劳务税处、征管和科技发展处、纳税服务处
编发:江苏省税务局纳税服务和宣传中心 本站仅提供存储服务,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举报。盈配网提示:文章来自网络,不代表本站观点。